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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电子商务试点企业认定办法
发表日期:2010-06-25 09:45:32 阅读次数 来源:创业投资部 
文    号:  主题词:电子商务 企业 认定 办法
发布机构:科技与合作交流处   发布日期:2009-10-14
 
第一条 为培育和扶持电子商务试点企业发展,规范电子商务试点企业的认定行为,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拓市场促调整保增长工作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42号)和《宁波市电子商务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发改服务[2009]356号),特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商务试点企业认定工作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公正、动态管理、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三条 电子商务试点企业认定工作由市发改委(市物流办)、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
第五条 电子商务试点企业认定对象为以下五类企业:
1.集信息发布、物流业务交易于一体的物流电子商务企业;
2.集产品展示、信息发布、交易、支付于一体的综合电子商务企业;
3.集大宗商品信息发布、价格指导为一体的网上专业交易平台企业;
4.行业电子商务应用网站企业;
5.信用信息服务、数字认证、网上支付等电子商务配套企业。
第六条 申报电子商务试点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宁波市域范围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依法纳税;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商务服务系统和良好的后台数据管理运行系统;
3.信息服务或电子商务领域内有创新型业务,具有良好的盈利模式和市场前景,能为平台应用企业带来直接经济效益;
4.企业有一年以上经营期,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和财务制度。
第七条 除物流电子商务、电子商务配套企业外,电子商务试点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会员用户300个以上;
2.电子商务相关的年服务收入200万元以上;
3.企业职工总数20人以上,其中从事电子商务服务、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50%以上。
第八条 申报电子商务试点企业应按照《宁波市电子商务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发改服务[2009]356号)要求提供申报材料,报各县(市)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一式四份报市信息产业局.
市发改委(市物流办)会同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组织其他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择优认定。
第九条 自认定为电子商务试点企业之日起,市发改委(市物流办)、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每2年对其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试点企业资格。
第十条 电子商务试点企业实行年报统计报告制度,每年1月,企业将上年度统计报告上报市信息产业局,作为动态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已认定的电子商务试点企业需要更名或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的,应及时向市信息产业局备案。
第十二条  已认定的电子商务试点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取消其资格:
1.在申报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的;
2.有拖欠银行债务、欠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3.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执法部门处罚的。
企业被取消试点资格起2年内,不得再申报电子商务试点企业。认定部门也将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对电子商务试点企业,按其电子商务研发项目投入和电子商务服务收入实行资助和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物流办)、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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