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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10-05-27 06:38:48 阅读次数 来源:创业投资部 
发布时间: 2009-04-14 09:22:00 访问次数: 257 字体:【大 中 小】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以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在科技发展中的作用,鼓励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专利创造、实施与保护的积极性,促进全区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经费来源于高新区设立的科技创新发展资金。
    第三条 在高新区工商、税务机关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托上述企事业单位的个人,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如专利权为共有,则第一专利权人必须符合以上条件之一。
    第四条 高新区科技局是专利资助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资助标准
    (一)专利申请
    1、国外专利:申请美国、欧盟和日本的发明专利,受理公开后每件资助5000元;申请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发明专利,受理公开后每件资助3000元。上述专利申请资助每件最多不超过2个国家或地区。
    2、国内专利: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受理公开后每件资助5000元。
    (二)专利授权
    1、国外专利:获得美国、欧盟和日本的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5万元;获得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发明专利授权,或国外工业设计及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每件资助1万元。上述专利授权资助每件最多不超过2个国家或地区。
    2、国内专利: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15000元;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每件资助2000元;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每件资助1000元。
    (三)专利示范试点企业
    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级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专利示范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试点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晋级补差。
    (四)发明专利产业化
    对自主发明专利产业化的企业,当年该专利技术产品(指在销产品或零部件中包含该专利技术)年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资助5万元;达到300万元(含)以上的资助10万元;达到500万元的重点支持其申报宁波市专利产业化项目,高新区按规定配套。同一专利连续资助不超过3年。
    (五)专利服务机构
    对于中外专利代理机构每年代理高新区企业申请专利数量超过50件的,每家给予1万元资助,并且每增加50件追加奖励1万元。
    (六)专利法律援助
    在本办法规定的受资助的专利范围内,权利人的合法专利权益受到侵害发生诉讼费用的,依据诉讼费用的5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六条 申请资助经费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高新区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清单由高新区科技局发布,每年分两次集中受理。
    (二)高新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
    (三)申请获得批准后,由高新区科技局和财政局联合下达高新区专利资助资金拨款计划文件,申请人凭拨款计划文件和身份证明材料(或单位介绍信、个人授权委托书)到高新区财政局(预算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七条 资助费支付方式
    高新区专利资助资金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
    第八条 资助经费的管理
    (一)高新区科技局负责对接受资助的项目进行跟踪监督管理;
    (二)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三)资助经费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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